刘存权律师,江门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二、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出于对未成年的人保护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进行询问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在场进行。我国一直强调建设法制国家,公安机关在执行相关司法审理程序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造成未成年精神或者人身伤害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二、刑事案件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本案的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
三、刑事案件证人的义务
1、按照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当然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的话,那么也可以特殊处理。而在作证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一些科学手段对证人的音容相貌作出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报复证人及其家人的情况出现,这是对保护证人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另一方面,证人也是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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