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013年1月16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如果受理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该由何处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李某故意伤害罪
  • 2.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
  • 3.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
  • 4.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 5.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