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案件死刑犯辩护方法
2013年4月20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废除死刑。对于死刑犯,最高院从2008年起,已经将死刑复核制度从各省高院收归到最高院,目前最高院的意见是对死刑犯实行严格从紧的方针。对于可死可不死的,一般都不判死刑,或者只判死缓,留下活口。对于死刑犯的辩护,对刑事律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要想把死罪改为活罪,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一是看犯罪定性是否有错,如果定性不准,有可能轻罪变为重罪,导致错判死刑,比如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前者最高死刑,后者最高十年,两者区别很大。二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表现,如果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立功证明,则可以免死。三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则可以免死。四是看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确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的话,则可以酌情免死。五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年满十八岁,如果案发时还没有年满十八岁,则可以免死。六是看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案发时患有精神病也可以免死。七是看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是否怀孕,如果是孕妇则可以免死。总之,每个刑事案件的案例不同,刑事律师就要从不同的方向寻找CriminalDefense/default.html" target="_blank">刑事辩护的突破口,以达到为死刑犯的有效辩护目的。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Tags: 死刑犯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江门刘存权刑事律师2.江门刑事辩护之会见犯罪嫌疑人3.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审理程序4.免予起诉5.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