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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刑事案件防止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方法

2013年4月20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审讯方法,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果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后,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刑事律师应当立即向住所检察官反映,必要时还可以向刑事案件所在地公安局长反映。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已经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审讯嫌疑人并且做好了《审讯笔录》,刑事律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组织审讯,因为刑讯逼供收集的《审讯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后,嫌疑人应当立即与刑事律师通信联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Tags: 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人权,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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