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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和基层法院下设法庭审理案件的冲突

2013年7月1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基层法院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即乡镇法庭,作为法庭他属于基层法院的一部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同基层法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讲,基层法院在要求各法庭受理案件时也是按照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分工的,比如,某一借贷纠纷,原告住所地在a法庭所在管辖范围地域,被告居住地在b法庭所在的管辖范围区域。a、b两法庭都同属某基层法院,作为原告他完全可以在a法庭起诉由a法庭审理此案件,但是现在是按基层法院的规定,原告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在b法庭起诉。作为法庭的设立,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法庭。如果原告在a法庭起诉并由该法庭审理,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a、b法庭同属于基层法院的下设法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问题是如果被告以所谓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如何解决和答复?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明确告知被告根据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口头或书面裁定移送到有所谓管辖权的法庭审理。一种是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一种是通过上报法院有关领导,由法院作出答复,再告知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上述由于基层法院下设法庭的原因,导致这种法律上的空白,造成尴尬局面的产生殛待通过有关立法来解决。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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