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认为蒋佳君的行为即便涉嫌两个罪,也应当是同种数罪即都属于交通肇事罪,后一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综合全案蒋的行为(有执照驾驶,略为超速、在机动车道内致人死亡……),其主观上既没有积极追求也没有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故意,其行为是属于过失,本案的情形与孙伟铭案有着质的区别,因此蒋的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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