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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帮35名农民工兄弟拿钱回家过年
2014年3月14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近日,内蒙古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等35人诉被告呼伦贝尔某建筑公司、被告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呼伦贝尔市某工程发包人系呼伦贝尔市某局,承包人系被告某公司。2009年7月5日,二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某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尹某。分包合同签订后,尹某雇佣原告张某等35人进行施工且已完工,原告张某等35人于2010年10月15日撤离工地,尹某尚欠其145310元劳务费。为追索劳务费,原告张某等人共花车票费865元、住宿费5150元、复印费40元。该工程现在尚未完工,二被告间也尚未结算。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尹某与原告张某等35人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尹某对原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并应承担因不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某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尹某,属违法分包,且至今未与尹某结算,故对尹某欠付的劳务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尹某支付原告张某等35人劳务费145310元,被告呼伦贝尔某建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某赔偿原告张某等35人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计6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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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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