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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

2014年3月15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致刑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利灭失。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一、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九种: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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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分类
 (一)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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