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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

2014年5月1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坚持的不同 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其中“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 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 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 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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