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刑事拘留的解除

2014年6月16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刑事拘留的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 2.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 3.什么叫强制执行
  • 4.析逮捕的证明要求
  • 5.强制执行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