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是多少

2014年9月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2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2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门刘存权刑事律师
  • 2.江门刑事辩护之会见犯罪嫌疑人
  • 3.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审理程序
  • 4.免予起诉
  • 5.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