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违反法庭秩序应当如何处理

2014年12月26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门刘存权刑事律师
  • 2.江门刑事辩护之会见犯罪嫌疑人
  • 3.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审理程序
  • 4.免予起诉
  • 5.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