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分类有哪些?
2015年3月5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李某故意伤害罪2.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3.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4.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5.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