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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2015年3月27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法庭辨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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