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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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商标侵权呢

2015年9月25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 

    余,34岁,身高1米72。庭上,他穿了件黑色连帽衫,看上去斯斯文文。

    案发前,余是衢州一家养生馆的总经理助理。

    戚小姐和余年纪差不多,经常到衢州出差。

    去年2月,她开始到余的养生馆做美体按摩。两人熟悉起来,经常一起吃吃饭。他经常给她讲,女人该怎么养生,怎么样才能美丽。

    两人越走越近。

    后来,戚还买衣服、金项链送给他,短短一个月,两人就确立了恋人关系。

    余的老板是个女人。

    去年4月的一天,戚和余一起吃饭时,余忧心忡忡地说,养生馆的工作,他干不下去了。戚问原因,他说,其实他和女老板是情人关系,最近,女老板察觉他和她之间的关系了。再不走,怕有大麻烦。

    他说他打算辞职,自己出来做生意。

    “她(女老板)的店主要是我来打理的。开养生馆我有经验。”他对她说,女人的钱,很好赚。

    他说他父母已经借了200万给他做启动资金了,现在还缺一部分钱,希望戚来入股,和他一起打拼。

    戚说她没钱。她还有40万的房贷没还清。

    余说,你可以用房子抵押贷款的。

    戚觉得有道理。

    她决定回杭州办这件事。

    余说陪着她。

    戚在施家花园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余和戚一起来杭州时,还带了个姑娘。他说姑娘是他在养生馆的同事,很能干,挖她出来做助手。

    到杭州后,三人在上塘路的汉庭酒店开了一间房,余睡一张床,两个女人睡一张床。

    第二天,戚找了朝晖路的一家中介公司,用施家花园的房子抵押贷款了100万。

    这时,余和戚完全是一家人的样子。

    余对戚说,做生意一定要有派头,他得给她买辆好车。他有个朋友在上海,可以买到便宜的宝马车。

    他让戚去银行取40万,然后一起去上海买宝马。

    戚从银行取完钱。余又说,可能还不够,既然要买,就买好一点。

   于是,三人又去另一家银行,取了20万。

    这些钱都放在戚的背包里。

    余说带她和助手一起去上海选车。

    但他说,一个女人带那么多钱不方便,还是放在男人手上安心。

    戚就把装钱的背包交给了余。

    余又说,在去上海前,他想带戚回家见一下父母。以后生意做起来了,就没时间了。

    他让余打扮得贵气点。

    这样,他说他父亲才会相信他们的实力,才会借钱给他们。

    戚信以为真。

    三人一起去了杭州大厦。她给他买了一条2.6万元的黄金项链,她和他还各买了一副D&G眼镜,他还让她给那个女助手买了套衣服。

    购物结束,三人回到酒店。

    余为戚捏肩揉背,说,“这几天,你忙里忙外,太累了。”

    他让戚去洗个脚放松一下。

    女助手不想去,留在了酒店。

    余和戚拿着装有60万的背包去了附近的足浴店。

    中途,余说去厕所就再也没回来。

    戚以为余先回酒店了。脚洗好,回到酒店,余和女助手都不见了。60万现金也被余带走了。戚报警。

    去年7月14日,余被警方抓获(女助手至今没有下落)。

    这时,戚才知道,余在老家是有老婆的,只是不常回家。而且余的名字也不是她知道的那个名字。

    余的老婆说,那天,老公突然回家,带着她去买了辆荣威550轿车。

    他告诉老婆,这些钱是他以前存下来的。

    他还用这些钱买了iPad、浪琴手表等。

    戚报案时,称被人骗走60万。警方也曾以余涉嫌诈骗立案侦查。

    但昨天,检察院却以余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余当庭否认,称自己和戚是情人关系,他是向戚借的60万元,只是没有写欠条。

    法官问余,既然是借钱,为什么人消失了,手机都联系不上。

    余说,自己家里有老婆,不想和戚保持情人关系了。

    法院没有采信余借款的说法,并当庭宣判,余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其中荣威550轿车、黄金项链、手表等赃物追回,归还给受害人。

    为什么是盗窃罪

    而不是诈骗罪?

    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不是因为受到虚假事实的蒙蔽,而交出财物的。而且财物是放在被害人背包里的,并且说是给被害人买车用的,所以构不成诈骗罪。

    在这起案件中,余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60万元

    为什么判无期徒刑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说: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余在200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曾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7月24日才刑满释放。余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案,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习深,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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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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