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浅议单位自首制度

2016年6月2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在我国的刑法发展中,单位犯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1987年6月22日审议通过的《海商法》首次明文规定了单位作为走私犯罪的主体。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最早在专门的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刑法正式在总则中确立了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定,并在分则中具体规定了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的种类,“使我国刑法完成了从一元主体到个体与法人二元主体的嬗变。”,但是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并没有实现同步的跟进,对于单位能否适用自首问题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自首的情况已经出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适用范围较窄,而且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自首制度能否适用于单位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目前刑法界大的理论纷争。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出现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单位只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待自己罪行,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笔者看来,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只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也视为自首主体之一。因此,笔者赞成肯定的主张,单位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可以作为自首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首从宽处罚的条件与机会。
二、单位可以作为自首主体的理论依据。
1、单位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能够独立行使自首行为。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一样,只不过两者分界的关键在于单位意志是一种整体意志。这种整体意志是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体由组织体成员意志集合而成的意志,奠定于单位团体人格基础上。单位犯罪的理论是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属于现实存在的有机体,具有固定的意思和独立的存在。实际上对于法人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我们就视为法人的意思表示,只是这种意思表示产生的方式和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自然人本身的思想,而法人的意思表示则是基于法人中自然人的思想的集合而产生的。单位实际上就是人的集合,但却不是自然人简单的集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创建”的特定的组织表现形式。单位的意志是通过单位的人的意志的统一表达而体现出来的,没有人的意志的集合,就没有单位的意志。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说单位的自然人也是单位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位通过单位中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既然单位中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意思表示,那么单位中的自然人的共同自首的意识表示也可以构成单位的自首的意思表示。

2、承认单位自首符合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刑法设立自首制度,不仅在于减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更在于及时侦破案件,减少国家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和效率,这也是世界各国设立自首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同样也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自首比自然人自首具有更重要的功利意义,因为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是一种群体性犯罪且更具隐蔽性,其侦破难度、投入的司法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更大。因此,成立单位自首可以促使一些犯罪单位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而及早认罪伏法;反之,如果单位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要件而不予以认定,就等于鼓励犯罪单位逃避法律制裁,这也有悖于刑法原则和刑罚目的。
3、承认单位自首符合我国的刑罚目的。刑罚之所以存在,既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预防犯罪。刑罚具有报应性和功利性,而刑罚的功利性又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刑罚,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已然的犯罪,刑罚的根据是特殊预防,对未然的犯罪,刑罚的根据是一般预防。因此,对犯罪单位处以刑罚,可起到教育单位决策机构和决策者的作用,使其不再有重新犯罪的意图;同时,对犯罪单位给予刑法否定性的评价,可以警戒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对犯罪单位适用自首制度,可以通过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自动投案,使单位犯罪势力分化瓦解,而自首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促使其他犯罪成员悔过自新;同时,可以使社会上的其他单位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好的守法经营。
三、单位可以作为自首主体的法律依据。
1、单位犯罪主体的明确规定是单位可以作为自首主体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当前理论界否认单位可以成立自首,主要是基于单位只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待自己罪行,因此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是,如果以此为理由否认犯罪单位可以成立自首,那么单位犯罪也将不复存在。因为单位在犯罪时同样不具有生命,不具有思维特征。如前所述,单位犯罪行为是由自然人决定和实施的,但是这种自然人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程序化和团体化了的行为,即是单位意识和单位意志的外化,这种行为是单位的犯罪行为。同样道理,尽管单位自身不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如这一行为是由代表单位整体自首意志的自然人实施的,那么犯罪的单位也应当能成立自首,因为这一自首行为也是单位意识和意志的外化。可见,只要刑法承认了单位犯罪,就必然要承认单位犯罪自首,这是逻辑上的必然结论。

2、分析刑法条文可以将自首扩展适用于犯罪单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限制自首主体的范围。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单位并没有被排除在外。而且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包括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两种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勿容置疑,刑法的平等性原则适用于刑法的所有调整对象,这里的“任何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应包括法人(单位)。因此,虽然刑法条文中“人”的含义大多情形下为“自然人”,但不能仅作局限理解,也可以作适当扩张解释。同样,我国《刑法》及之后的司法解释只是将自首的对象界定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已宣判)的罪犯”,而不是仅明文规定为“自然人”,更没有否定单位自首的存在,即自首的对象也应当包括单位。其次,我国《刑法》已有单位可以成立特别自首的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该罪不仅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此外,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自首,显然这里的“行贿人”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此,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中,单位完全有可能成立特别自首。综上,只要单位符合自首的条件,就应按自首论。
四、单位可以作为自首主体的现实意义。
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自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自首的情况已经出现,在成都中院审理的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中,该公司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法院最后以法律没有规定单位自首为由没有认定,但还是对几名被告以自首减轻处罚,说明建立单位自首制度在我国已经有现实需要。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法律也必须服从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刑事司法经济原则角度看,确认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具有必要性。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广,危害性大。单位一旦实施犯罪,通常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即使司法机关最终发现了单位犯罪并对犯罪单位追究了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予以弥补。而承认单位自首制度,鼓励单位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对其罪行给予宽大处理,不仅有利于犯罪单位改过自新,而且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投入,并且能及时为国家和社会挽回可能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

从侦破刑事案件的角度看,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更大,由于单位犯罪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他们往往有一层合法的外衣来从事生产经营,而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后自首的情节考虑较少,设立单位自首制度,将自首制度纳入量刑体系之内,促使单位认罪伏法,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破案的困难和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既节约了侦察成本,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在我国肯定并确认单位自首制度,是我们针对市场经济中单位犯罪的挑战所必须进行的制度抉择与调整,在当今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面对现实,转变和更新传统的刑法观念,承认并进一步完善单位自首制度。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投案后又翻供自首无效
  • 2.论正当防卫-宋泉
  • 3.自首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 4.刑罚裁量中的自首情节
  • 5.通缉犯自首可以取保吗 盗窃未遂自首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