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幕:文弱女孩倒血泊遭同校男生割喉奸尸
2008年4月的一个早上,沈阳某医学院内,校园里的大学生们,手上提着来不及吃的早餐赶往教学楼内的教室准备上课。然而当学生门推开416教室门的时候,女生们不禁发出惊恐的尖叫,男生们也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凌乱的桌椅边,地面上一个女孩倒在血泊中,衣服被人撩起,裤子被人褪到膝盖。有人认出,倒在血泊中的女生是大三年级的阿秀(化名),一个家境贫寒却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第二幕:两枚隐形“指纹”和一个“多余”的便签本
徐海龙赶到时,现场已经被严密封锁。扫视环境,徐海龙注意到,空旷的教室里共有8列桌椅,其中窗边两列、门侧两列,中间4列并在一起。凶案现场位于教室前部,中间四列桌椅偏向窗户方向一些。相近的窗边一个课桌上,摆放着整齐的书本。徐海龙分析,从当时的位置关系看,被害的女生阿秀案发前应该在课桌前上自习,然后遇到凶手,想躲开,但是凶手跟了过来,实施了犯罪。从女孩的状态,徐海龙初步分析,女孩被杀前或被杀后遭到了性侵害。现场勘查时,徐海龙发现,女孩头部一侧地面上发现有些奇怪的感觉,但是肉眼没有看出任何痕迹。随后他通过技术方法还原,发现两枚指纹。徐海龙推测,这是凶手施暴时,双臂支撑身体时留在血迹之前,但是血迹已经不见了,指纹却仍然留下。另外,勘查时徐海龙还发现,现场女孩尸体边留下一个便签小本,上面并没有血迹,很可能是凶手留下的。本子上,留有一个座机电话号码,经过辨认是该学校一个男生寝室的号码。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到一个带有灰尘的足印,在死者腿部发现不属于死者的几根毛发。
第三幕:同校大三男生被锁定 作案后写下日记
经过尸检,被害人阿秀是被人用刀割喉致死,死后遭到性侵害。根据现场采集到的足印、毛发、便签本、电话号码,警方很快找到了同校另一名大三男生孙某某。然而,经过调查,孙某某和阿秀虽然同样是大三学生,但两人并不相识,案发之前没有任何交集。为何孙某某会选择阿秀为作案目标警方在孙某某的寝室内发现了一个日记本。原来孙某有写日记的习惯,并在作案后用回忆的方式,将作案的情况写进了自己的日记。“回忆昨天:晚上7点左右,到图书馆还书,在之前自我脑中想要抓住机会(对了在上个星期特意买了手帕、绷带、刀子以强奸杀人用)在四楼又借了一本,在楼道里看到一个女生,没下手。之后点着烟,向第二教学楼走去。到二楼楼口又看见一个想下手,不知为什么还离开。到五楼走了一圈,没有合适的教室。往回走到4楼,416教室看见有一个女生坐在窗前,看看周围没有人,走了进去,一看就是她自己。身材不那么壮,反抗能力肯定差,我就在靠门的她那行中间座位坐了一会儿,想着是个机会啊。想了一下,走过去叫她站起来,我上里面,坐下之后……”经过警方比对,足印、字迹等,发现孙某某日记的字迹与案发现场便签本上的字迹同一;采集孙某某指纹、足印也与案发现场发现足印统一。
第四幕:尾声 杀人性侵为破自己处男之身
孙某某被确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孙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交代了杀害被害人阿秀后进行性侵害的犯罪事实。据阿秀的同学们说,阿秀是来自河南省的一个农村女孩,家境贫寒,平日里生活异常简朴,学习却很刻苦。胆子比较小,从不得罪人。直至被害时,阿秀脚上穿的还是城市中非常少见的内色绒面绣花布鞋。这样一个文弱的女孩竟然被残忍杀害。显然,孙某某是经过预谋后行凶,但目标并不明确,只是与被害人阿秀遇到,符合自己假设的作案条件后,实施犯罪。孙某某来自北票市,也是农村家庭走出来的孩子。在同学们眼中,孙某某有时候思维奇怪,经常说一些同学们听不懂、无法理解的话。为何犯案,孙某某的说法依然让人无法理解,他说自己经常幻想出来有人暗示,之后自己研究催眠等问题,觉得自己年龄不小了,想破掉自己的处男之身,并且谋划实施犯罪已久。法医笔记:现场勘查中,勘查方案要细化,实地勘验要细心,采痕取证要细腻,既要重视宏观的痕迹物证,又要注意对微量物证、细小痕迹的提取。
强奸杀人罪行恶劣刑罚难逃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孙某某出于荒谬的理由强奸杀害出身农村,学习刻苦认真无辜的阿秀,事后还写日记记录作案过程,这一变态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