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被狗咬后求赔偿 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7年8月2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2011年4月19日10时许,在云南省巧家县大寨镇小田坝村地里收割豌豆的村民罗某被一只白狗咬伤右膝盖。受伤后,罗某在丈夫的护送下到大寨镇小田街村卫生室做简单包扎,随后又到巧家县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并进行治疗,用去医疗费422.5元。2011年4月21日,罗某从县城回到大寨,又在大寨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伤愈出院,用去医疗费929.59元。罗某认为咬伤自己的白狗系刘某家喂养,于是找刘某进行理论,刘某对饲养白狗的事实失口否认。双方就赔偿事宜请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解决未果,故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庭立案后,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协议。庭审中,原告罗某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自己无关。

本案中,原告罗某提出的证据被告提出异议,并且原告没有提供咬伤自己的狗属于被告饲养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缺乏证明被告赔偿损失的关联性。原告仅举证证明自己被咬伤的事实,并未举证证明咬伤自己的狗系被告刘某所饲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为此,巧家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罗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罗某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查明案件事实后,维持原判。虽然饲养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中有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但也是有限定的,加害的动物是谁饲养的证据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作者/何有财 陈明坤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门曲折的维权路,最终为未成年工伤索赔成功
  • 2.江门刘存权律师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为一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成功争取发回重审
  • 3.刘存权律师为一公益小事件写律师函给一领导终获支持
  • 4.江门刘存权律师为消除不公平的顾虑,刘存权律师写信委婉敬告一法官
  • 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党委走进结对“两新”党组织 助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