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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会见的谈话内容

2017年11月20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最高检: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会见的谈话内容 2014-12-30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0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律师多抱怨的 三难 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最高检昨天对外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规定就是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 会见难 ,规定首先特别明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针对 阅卷难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相关法规: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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