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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开车接电话无证驾驶 撞倒老人逃逸时又撞车

2017年12月1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小伙开车接电话无证驾驶

时间还要退回到11月9日的上午11点20分左右,64岁的刘先生正跟老伴在济齐路散步,行至匡山粮油市场附近时意外发生了。

“老人正在步行,后面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将老人撞倒在地上。”槐荫交警大队西外环中队教导员侯祥海说,监控显示,事发时,肇事白色轿车沿济齐路由南向北行驶,速度并不快,车辆撞到老人腰部。老人一屁股坐倒在地,然后身体后仰躺在了地上。

“老人没有外伤,但因为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突发事故让老人受到了惊吓,倒在地上起不来。”侯祥海说,此时,让人愤怒的一幕发生了,撞倒老人后已经停止的轿车突然车体一晃,又向前驶出了两三米。

“旁边的市民看到这个动作愤怒了,一男性市民上前拍打着车窗玻璃喊‘你这是杀人啊,停车,快停车!’”侯祥海说,刘先生的老伴也赶过来,站在车辆前方,双手扒在前挡风玻璃上。此时,副驾驶一名男子下车,走到前方扶起了倒地的老人。

就在众人以为驾驶员也会下车救人时,出人意料的一幕发生了。肇事轿车突然向后倒了一下,一打方向踩下油门就要向前驶去。

“现场群众群情激奋,骂声一片。”侯祥海说,肇事司机不顾站在车前的老伴,继续向前“推”着老人走,趁老人受惊躲向一旁的空当,肇事车加速逃离现场。

现场市民和刘先生都记住了肇事车车牌号,迅速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现场市民正围住副驾驶男子陈某,要求其对事故负责。经调查,陈某是肇事司机齐某的朋友,事发前他俩还和车主曾某一起吃饭。在现场,陈某表现得一脸委屈,对交警和目击市民说不认识肇事的齐某。

“他是开黑出租的,我刚坐了他的车,不认识。”陈某说,他见老人被撞可怜才下车查看,没想到齐某驾车跑了。“在现场,他拒绝给我们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侯祥海说,据齐某事后交代,陈某离开现场后还对他说他扶起了老人,老人没事,这也坚定了他逃跑的决心。

逃逸的齐某由于心慌意乱,在驶经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时再次发生了事故。“在堤口路与纬十二路交叉口附近与一辆大众轿车发生了剐蹭。”侯祥海说,这一次,齐某更是没有犹豫,再次选择逃逸,迅速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通过车管系统,办案民警找到了肇事车主曾某的联系方式,通过他知道了肇事司机是27岁的齐某,得到了齐某的联系方式,案件到此就算侦破了。

破案顺利,可让齐某归案却并不简单。民警多次到齐某老家济阳均未发现其形迹,拨打电话,不是无人接就是关机,即便打通了也拒不接受民警劝说,不肯到交警队接受处罚。直到12月3日,知道逃不过处罚的齐某迫于心理压力来到交警队投案。因涉嫌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两项违法合并,给予齐某罚款30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7日上午,齐某被交警送到了拘留所。

齐某构成什么犯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齐某撞倒老人,不仅没有下车查看老人的伤势,还再次撞向老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意图,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随后齐某再次撞向其他车辆并逃逸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两罪数罪并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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