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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月大女婴被转卖 狠心爹和转卖人各领刑

2017年12月15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因无力养活亲生女儿,四川籍男子伙同妻子将2个月大的女儿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日前,该男子和中间人陈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同某(男,36岁,四川人)与其妻子李某(女,35岁,另案处理)育有一子一女,2005年二人来京务工。2010年6月,二人搬到河北燕郊居住,租住房的房主姓王。2011年4月,二人又生了一个女孩,孩子一个多月时二人就搬到了北京市顺义区居住,住了一段时间,李某觉得自己无法养活这个女孩,被告人同某便给房主王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找一个好人家卖了。恰好有一天,陈某(女,38岁,河北省人)的弟弟陈龙(化名,另案处理)在王某家干活,说想要一个女孩,王某便将李某的事告诉了陈龙。陈龙回家后跟陈某商量,陈某觉得价钱高,便跟在其理发店理发的顾客郝某说了此事,郝某称想要这个女孩。同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同某和李某抱着两个多月的女儿来到约定地点,王某带着陈某和陈龙到了以后,就给了同某和李某7千元钱,便把孩子抱走了,后陈某和陈龙又以1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了郝某。后群众匿名举报,警方及时将孩子追回,同某和陈某后被抓获归案,李某抱着女儿逃跑,至今下落不明。被抓后,同某向警方供述,夫妇二人实在无力养活女儿,他整天在工地打工,也无力照顾孩子,无奈才卖孩子,他说和妻子在此之前还分别以三千元和八千元的价格卖过两个孩子,但同某的说法现已无法查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同某、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同某否认其犯有拐卖儿童罪,辩解其只是将孩子给别人寄养,关于钱的问题虽说好了,但当时没有收到。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陈某能如实供述,在此案中仅起到介绍的作用,且获利为陈龙所有,应为从犯,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同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出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买儿童并转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被告人同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收取7000元的事实,且有相关证人予以证实,法院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陈某在本次拐卖女婴的行为中所起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同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同某、陈某的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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