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018年3月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1.对于一般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法院起诉,如果书面合同中已有协议,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则向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
2.对保险合同纠纷,向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3.对于票据纠纷,向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5.对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6.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为追索损害赔偿后诉讼,应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7.对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应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法院起诉;
8.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李某故意伤害罪
  • 2.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
  • 3.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
  • 4.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 5.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