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2020年3月4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在我国,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有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1、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职能管辖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司法机关间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


刑事诉讼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犯罪进行管辖。一方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权作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管辖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管辖。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司法机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被害人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此时被害人的权利比二者更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司法机关的错误的管辖权有可能导致二者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害人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Tags: 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李某故意伤害罪
  • 2.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
  • 3.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
  • 4.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 5.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