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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见犯罪嫌疑人吗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特性

2020年3月6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见犯罪嫌疑人吗

  刑事诉讼的阶段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五个阶段,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逮捕或者拘留的,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见犯罪嫌疑人吗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见犯罪嫌疑人吗


  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的,经过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与辩护律师相比,被限制了许多条件。如果仅是家属身份,是不可以会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帮助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证据不足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结果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因此,承担辩护人职责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最大的工作成绩莫过于以有限的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熟谙的法律知识成功说服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定性提起公诉,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辩护。不起诉的类型可以细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难度很大且较讲究工作技巧,笔者就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证据不足辩护这一话题结合自身执业经历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的案卷范围仅包括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非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知道侦查机关移送到审查起诉机关的卷宗材料的各类具体证据的全部情况,这无疑给律师通过分析证据来认定案件是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设置了极大的障碍,这就对拟做证据不足辩护的律师的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在律师无法看到全部案卷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律师如何分析案件是否属于证据不足,根据笔者的经验,律师可以借助以下工作技巧:


  1、分析是否存在无罪证据。由于无法看到控方的全部证据材料,律师无法直接质疑控方的证据是否充分,但是可以通过分析已经掌握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存在无罪证据的话即提示检察院有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从而产生与有罪证据向对抗的局面,使得检察院能够比较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究竟孰轻孰重,最终做出有罪认定是否;证据不足;的判断。实际上,只要无罪证据比较有力,就足以证明案件存在疑点,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存在疑点的案件会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基于立法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据的难度相当大,如何顺利获得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笔者的做法是将自己了解到的证据线索告之检察院,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或者提请检察院注意,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检察院一般也会较为重视这类意见的。


  2、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疑点。通过分析有限的案卷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一般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充分的认识,这时候可以对案件事实的本身进行分析,尤其要注意分析该案是否存在一些合理的疑点,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一旦发现存在合理疑点,无疑对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提供有力保障。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的时候,应该将这些疑点一一罗列出来。


  3、分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律师在拿到起诉意见书之后,必须对其进行字斟句酌的分析,尤其要注意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要素是否清楚,不清楚的地方往往是控方没有证据证明的盲点。比如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抢劫,但是没有指明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而这两个要素是必须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素,侦查机关之所以没有列明,往往是他们没有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现盲点,可以说辩护工作找到了突破口,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将这些盲点一一明确指出,从而提出事实不清,建议检察院不起诉的观点。


  三、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可以吗


  可以申请,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见犯罪嫌疑人吗的相关内容。综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见犯罪嫌疑人等,家属作为辩护律师的,经过检察院许可后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特性

  核心导语:在进行案件的审判中,有些是需要进行财产的执行的,那么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是没有办法进行财产的执行的,那么这些案件具有着怎样的特性要点的呢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1.内因上的不可执行性


  这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与其他类型执行案件最根本的区别,对因外力干扰和执行员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造成的执行困难不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更多的呈现出一种客观的、内因上的不可执行性,不以申请人与执行员的追求所转移,这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交易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的。


  2.对执行程序的破坏性


  ;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保持执行秩序的稳定、有序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执行工作高效的前提。


  执行员在执行这类案件时的重复性财产调查、执行强制措施、案外工作及由此衍生的巨大催办信访压力,极大冲击了执行程序的有序性、时限性、不可逆性、终结性、法定性,严重破坏了执行程序安定的价值取向。


  3.对司法公信力的毁损性


  ;诉讼能够给权利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法律确认,但执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胜诉并不必然意味着其权利一定能得到实现。; 然而,在现实社会认识中,社会普遍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许多当事人认识不到其自身对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所应当承担的,社会各界也认识不到社会本身对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应当承担的,认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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