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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20年3月8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拐骗儿童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上文就是对于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家长或监护人的一种监护权,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要是在拐骗儿童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该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范本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诉刑诉〔2016〕144号


  被告人赵XX,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新区XX镇**新苑**幢**室;被告人赵XX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甲承揽张某甲经营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土石方运输业务,因张某甲拖欠陈某甲的运输款,双方多次商谈未果并发生冲突。2015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次日在XX新区大港养麦山路的停车场内再次商谈此事。2015年12月1日13时许,陈某甲纠约龚某某、田某某及被告人赵XX等人,陈某乙经张某甲的同意,纠约了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双方共同到了停车场,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在停车场大门外等候。在停车场茶水间,因言语不和,陈某甲、龚某某、田某某、赵XX等人和张某甲、陈某乙发生了斗殴聚众斗殴罪起诉书范本。后在停车场大院内,陈某甲、龚某某、田某某、赵XX等人又对张某甲、陈某乙拳打脚踢,致张某甲左侧鼻骨及右侧上领骨额突骨折、陈某乙眼周皮下出血,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赵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棍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5.由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成帮结伙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赵XX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赵XX伙同他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赵XX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XXXX区法院


  检察员:侯XX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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