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江门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认定Χ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字第 号
______:
你方因与……纠纷一案中,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方的证据保全申请。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