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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

2013年1月16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代理有如下特征:
  (1)被代理人的限定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活动,诉讼代理人活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即为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范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终止后进行的诉讼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
  (4)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视为本人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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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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