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

2013年1月16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

一、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三、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四、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论法律事实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互动
  • 2.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4.对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 5.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