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2013年4月24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这是从形成方式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所作的区分。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男女之别,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仅男子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再如,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身份,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由具有此种身份者构成,如遗弃罪、虐待罪等。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性质和方式进行的区分。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犯罪主体要件中必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因而无以构成该特定的犯罪。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按照刑法的规定,此种身份的存在与否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其在量刑上,具体表现为是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这两种身份分别与前述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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