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如何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015年5月11日  江门刑事律师   http://www.jmxsls.com/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来源: 江门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论法律事实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互动
  • 2.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4.对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 5.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